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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毕业(生产)实习工作条例

时间:2020-09-16浏览:1675

毕业(生产)实习是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具有专业特点的综合实践性课程,是学生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创新与创业意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不可缺少的重要教学环节。为加强毕业(生产)实习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更好地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任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任 务

第一条  按专业培养目标,使学生深入企事业单位得到本专业所必需的各种基本技能训练,提高实践动手能力;使学生了解本专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及技术方法等。

第二条  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从实际出发,培养学生分析研究问题的能力,并为学习后续课程和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打下必要的实践基础。

第三条  使学生深入一线实际了解国情、社情和民情,增强群众观点、劳动观念和事业心、责任感,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  鼓励各专业对实习方法、实习内容进行改革,使实习工作不断适应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发展,确保实习质量。

第二章  实习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毕业(生产)实习工作由学院教学工作部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统一协调与管理,由系主任及专业建设负责人根据专业性质、专业特点、实习要求等,对各专业采用集中、分散或其他相应的方式,有组织地进行毕业(生产)实习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编写毕业(生产)实习教学大纲

1.毕业(生产)实习教学大纲是各专业根据教学计划制定的指导实习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毕业(生产)实习均应有教学大纲。它是制订实习计划、组织实习和对学生进行业务考核的基本依据,各专业应在制定专业培养计划的同时,拟定该专业的毕业(生产)实习教学大纲。

2.毕业(生产)实习教学大纲应包括:实习性质、目的和任务、内容和要求、实习程序、时间安排、组织形式、学生实习报告要求、成绩考核及评分办法等。

3.毕业(生产)实习教学大纲由各系主任或专业建设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并报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备案。

4.在毕业(生产)实习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不断改革教学内容与方法、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及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出发,定期进行毕业(生产)实习教学大纲的修订工作。

第七条 制定实习计划

1.在进行毕业(生产)实习的前一学期,各系根据毕业(生产)实习大纲要求和每期毕业(生产)实习工作的特点,编制当期毕业(生产)实习计划,经系主任批准后,报送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备案。

2.毕业(生产)实习计划包括:年级专业、实习内容和要求、起止时间、实习地点(集中实习)、实习形式、指导小组、指导教师等相关信息。

3.实习计划需严格按本科生培养计划制定。实习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提前、推迟或缩短实习时间。特殊情况需变动实习时间者,须经教务处批准。需变动实习内容者,须经分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确定实习指导教师

1.实习指导教师由各专业根据实习的具体要求安排,主要在专业教师中选派。

2.指导教师条件: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对本专业的实践教学比较熟悉、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

3.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

工科集中实习的不超过1:15,分散实习的不超过1:20;文、理科实习指导教师的配备比例可酌情加大,但最大不超过1:30

第九条  组织落实实习单位

1.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毕业(生产)实习的专业,由各系主任或专业建设负责人或指导教师,根据毕业(生产)实习计划,负责落实实习单位。所选择的实习单位要与专业对口,有一定规模,就地就近,相对稳定,技术和管理水平比较先进,重视学生实习工作并在需要时能安排师生食宿,能够满足实习教学要求。可以优先在学院共建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中选择。

2.采用分散方式进行毕业(生产)实习的专业,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单位的基本要求参照集中实习对实习单位的要求选择。对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确有困难的学生,由各系主任或专业建设负责人或指导教师会同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负责安排。

3.采用集中实习的专业,实习开始前一周,带队指导老师须将毕业(生产)实习(集中)单位汇总表报送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备案。

4.采用分散实习的专业,实习开始后一周内,相关班级班主任须将毕业实习(分散)单位汇总表报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以便检查。

第十条  做好实习动员

实习前,专业负责人主持实习动员工作。通过动员,使学生了解实习的目的、任务、内容、方法、要求与时间安排、实习单位的选择要求等。同时,在实习前各系要认真组织师生学习实习教学大纲,按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指导教师编写实习教学日历,落实实习计划;还要向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及保密教育等。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对各相关班级的班长、学习委员在实习前进行专题动员,指定各班级实习工作联系人,发放有关实习材料等。

第十一条  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1.毕业(生产)实习工作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负责协调管理工作。

2.各系成立实习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由各系主任或专业建设负责人、班主任、指导教师等组成,全面负责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

3.对采用集中方式进行实习教学的专业,应按规定选派一定数量的带队指导教师,负责实习生的日常管理、实习内容及与实习单位的协调沟通等工作。

4.对采用分散方式进行实习教学的专业,在实习期间,各系应派专人到实习点或采用通讯联系的方式进行巡查,及时掌握学生实习情况,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实习开始后的一周内将巡查安排表交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

5.对采用分散实习的专业,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组织各班班主任制定学生实习联系制度,在收到实习单位接收函且有专人指导、实习岗位(内容)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该学生的实习方为有效,实习结束后实习单位给出实习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1.指导教师负责实习的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2.实习的考评工作可采取笔试或其它有效方式进行。实习成绩可根据考试答辩、实习报告、调查报告、实习日记、实习单位评语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习内容,方可参加实习考核工作。实习的成绩由指导教师负责评定,系主任或专业建设负责人审核确定最终成绩。

3.实习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即90-100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各专业评定为“优秀”成绩的学生比例控制在本专业参加毕业(生产)实习学生总数的30%以内。

4.学生在实习期间,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含病事假),根据情况令其补足或重修,否则不能参加考核。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5.对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者,将根据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做好实习的总结工作

为了不断提高实习质量,有利于交流和积累实习教学经验,实习结束后,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各系应组织参加实习的师生对实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以专业为单位写出书面总结,于实习结束两周内交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

第四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四条  带队指导教师职责

1.集中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在实习前应按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实施计划并具体落实。

2)指导教师应提前到实习点了解和熟悉情况,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3)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关心学生的思想、生活和健康,加强对学生进行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在实习中违反纪律且情节较重的学生,指导教师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向学院汇报。

4)积极配合实习单位工作,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注意搞好实习单位的关系。

5)指导教师要及时了解、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指导学生编写实习报告,调查报告和设计等。

6)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分管院长批准。

7)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的考勤与成绩评定工作,实习结束时应做好实习总结工作。

2.分散实习巡回指导教师职责

1)巡回指导教师应采用包括通信调研、实地考察、座谈等各种形式,了解各实习点的实习进展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的困难;

2)抽查学生实习日记,督促学生全面完成实习任务;

3)对在实习中违反纪律且情节较重的学生,巡回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汇报,并作相应的处理;

4)实习结束,巡回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考核和总结工作。

第十五条  实习单位指导人员职责

1)掌握实习大纲要求,把握实习进度。

2)认真做好实习生的考勤工作,督促其完成实习任务。

3)实习期间,主动与学院联系,通报学生实习情况,如因发生事件导致实习中止,须及时与学院联系

4)实习结束,写好学生的实习评语,给出实习成绩的初步意见。

第五章   学生实习纪律

第十六条  学生实习纪律

1.学生应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虚心请教。

2.学生在实习中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及借宿单位的规章制度。

3.学生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外出。如遇特殊情况(病、伤、公假等),三天以内者需持证明向指导教师请假,三天以上者需持证明通过指导教师向系领导请假,并报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学生擅自外出,以旷课论处(每天按8学时计)。

4.实习期间,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否则,后果自负。

5.学生应严格遵守实习生守则及实习教学安全和保密规定,努力完成实习的各项任务(见附件AB)。

第六章  实习基地建设

第十七条  各系应重视实习基地建设,认真做好实习基地建设规划,主动与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保持联系、开展协作,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基地建立后,要根据共建实习基地协议书的精神,相互配合,认真履行协议内容,努力提升实习基地的利用率和水平。

第十八条  建立实习基地的总体要求

1)全院各专业均应建设相对稳定、功能齐全的校外实习基地。各系应根据具体情况,每个专业至少建立2个相对稳定的院级实习基地;

2)实习基地的条件应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

3)积极创造条件,重视院内专业实验室和多种模拟设施的建立,加强院内实习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  校外实习基地申报程序

1)院级实习基地的申报程序

在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由系主任、专业建设负责人或实习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和协议书的商议稿,报教学工作部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由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学院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学院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并举行实习基地挂牌仪式。

2)系级实习基地申报程序

系主任或专业建设负责人在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系主任、专业建设负责人或实习基地写出申请报告和协议书的商议稿,送交教学工作部审批同意后签订合作协议书,并报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章  实习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实习经费,由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协调使用;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多办实事的原则,使实习经费发挥最大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是:实习师生的差旅费(实习点往返路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实习管理费(通讯费、指导费、阅卷费及水电搭伙费)、讲课酬金和实习基地建设费等。

第二十二条  实习期间支付的各项费用,均应根据《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按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习期间,教师和实习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按医疗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不能认定毕业(生产)实习学分。

第二十五条  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生产)实习结束后,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因就业或实习单位的工作需要,需延长实习时间,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可委托他人办理手续)。办理延长实习期所需提供的材料:延长实习期申请、实习单位的接受意见、实习协议(合同)等,到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对未办理手续,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习生因就业、实习岗位、时间安排等因素需变更实习单位,须在规定实习期限的前三分之一时间内办理实习单位变更手续,办理变更实习单位所需提供的材料:第一个实习单位解除实习关系函、第二个实习单位的接受意见、实习协议(合同)等,到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对未办理变更手续及办理变更手续超过规定期限,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就业和实践锻炼等原因,需要提前进行毕业(生产)实习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已获得除毕业(生产)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以外的所有学分;

2)已落实实习单位且实习岗位及内容与专业培养目标一致或相近相关;

3)须征得家长同意。

第二十八条  办理提前毕业(生产)实习申请流程

1)学生需先提交书面实习申请,由班主任根据该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实习单位环境条件等因素,在不影响最终毕业的前提下,给出初审意见(其中,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有教务处审核意见);

2)学生凭提前毕业(生产)实习申请、班主任初审意见和实习单位接收函或实习协议(合同)到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去符合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校外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参加我院组织的对外交流项目(暑期游学项目除外,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通过的学生,其毕业实习学分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国(境)外大学许可的实践经历,如在国(境)外大学的助教经历、在国(境)外大学的图书馆、学校社团等工作经历或其他实践经历。

2)语言类专业的学生,在以该专业为母语言国家的实习,实习单位的规模、设施等条件需基本满足实习大纲的教学要求,可认定符合实习单位要求。

3其他专业的学生,实习单位且实习岗位及内容须与专业培养目标一致或相近相关,具体要求参照该专业实习大纲执行。

第三十条  出国(境)学习学生毕业实习学分认定工作申请流程

1)出国(境)学习学生归国后,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毕业(生产)实习工作条例》所规定的毕业(生产)实习材料,交国际合作交流处进行初审。

2)学生将国际合作交流处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送交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3)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对审核通过的学生实习材料,交由专业指导老师进行评阅打分,完成我院毕业(生产)实习学分认定工作。审核未通过的学生,须重新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生产)实习工作,要求与当届毕业班同步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院内的主任(处长)助理岗、课程教学助教岗、财务指导助理岗及其他岗位实习的相关要求,按照《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院内实习管理规定》(见附件C)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71日起施行,由院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A: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实习教学安全、保密规定


一、实习安全规定

1.各专业在实习前进行的实习动员中要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制定安全措施,确保师生在校外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时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其他方面的安全。

2.学生要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卫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3.学生在实习中有劳动或操作作业时,应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做好安全措施,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工种或设备,不得私自动用其他设备、仪器和车辆等。

4.实习学生应遵守地方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公德。

5.注意饮食卫生及交通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钱、财、物。

6.凡实习生离队活动时,必须向实习小组负责人请假,夜间不得一人外出。

7.健全作息制度,注意居住房屋的用电安全。

8.实习期间如发生事故,实习师生应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学校报告。

二、实习保密规定

1.实习师生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保密制度。

2.各学院(部)在实习前和实习期间,应结合专业特点和具体情况对实习师生进行保密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3.实习人员在借阅资料、复印资料、摘录资料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取得实习单位同意进行。借阅的资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

4.实习内容必须记在学校统一发给的实习日记本上。如涉及保密性质的内容,实习结束时由指导教师和负责保密人员将日记本中有关内容收齐交实习单位或交回学校。

5.实习期间,在实习单位办理的通行证等有关证件,要注意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声明。

 

 

附件B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实习守则

 

1.在实习前必须按各专业的动员要求,认真学习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的目的与要求、方法和步骤,做好实习的准备工作。

2.按规定时间到实习场所进行实习。在乘车前往实习地点或返校期间,听从指挥和统一调度。学校统一安排交通工具时,不得擅自乘坐其它交通工具。

3.认真参加实习,听从指导教师的指导。写实习日记,简明扼要地记载当日所完成的实习任务和收获,实习结束后,按规定时间交出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

4.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保安、保密、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

5.实习期间,实习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习公约和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制度,定期检查执行情况,保证实习顺利进行。

6.在实习中,如涉及保密性质的内容或在实习日记本中记有保密性质的内容,实习结束时由指导教师和保密员将日记本中有关内容收齐交所在实习单位或交回学校。

7.违反纪律且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学院可令其返回学校,不予评定实习成绩,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8.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附件C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院内实习管理规定

 

实习是一门具有专业学习特点的综合实践性课程,是学生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创新与创业意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学院努力创造条件,设立院内实习岗,提供更多的实践锻炼机会,鼓励学生学以致用,同时充分发挥优秀本科生对教学、管理等工作的辅助作用。为规范院内实习岗的指导与管理功能,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实习目的

1.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从实际出发提高分析研究问题的能力,并为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业务及管理工作打下必要的实践基础。

2.使学生在岗位锻炼中增强组织沟通能力,增强劳动观念、服务意识、事业心和责任感,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条 岗位设置

1.主任(处长)助理岗(学生工作处选拔录用)

2.课程教学助教岗(教务处选拔录用)

3.财务指导助理岗(财务处选拔录用)

4.其他岗(经学院审批选拔录用)

第三条 岗位招聘对象及要求

1.主任(处长)助理岗详见《苏州大学文正学院主任(处长)助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大文正学[2015]6号)。

2.课程教学助教岗详见《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大学英语>课程学生助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大文正教[2013]70号)。

3.财务指导助理岗详见《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财务指导助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大文正财[2015]1号)。

第四条 组织管理

1.院内实习岗的管理由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归口管理,由各选拔录用的职能部门负责学生实习的过程管理。

2.各选拔录用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习管理规定及计划,其中应包括:实习目的、内容要求、时间安排、组织形式、实习报告的内容与要求、成绩考核及评分办法等;选拔录用的实习生名单需提前一个月送交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

3.各选拔录用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定一名具有一定经验的实习指导老师,负责指导、检查实习生的平时工作,负责实习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按规定时间收齐实习归档资料送交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

4.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负责实习管理的协调组织工作,定期与指导教师沟通信息,检查落实实习环节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实习生职责

1.认真参加实习,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实习岗的工作安排,虚心请教。

2.按规定时间完成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材料。

3.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4.实习期间,增强安全意识,做事诚信,为人诚实,不擅自处理实习岗位以外的学院内外部事务。

第六条 附则

1.凡经审核同意的院内实习岗,完成实习内容的学生,由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汇总实习成绩提交教务处,可抵充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毕业实习。

2.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院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负责解释。